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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婚姻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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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8年7月11日 (五) 13:21 Admi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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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html">&lt;p&gt;&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template:疾病提示}}&lt;br /&gt;
&lt;br /&gt;
== 一、[[婚姻]]的概念、特征及其本质 ==&lt;br /&gt;
&lt;br /&gt;
&lt;br /&gt;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即男女相亲，结为[[夫妻]]。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2.[[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婚姻]]形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还各自具有其不同的情况和特点。现代的[[婚姻]]概念比人类初期的[[婚姻]]概念要复杂得多。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了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其基本点是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亲属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亲属是由[[婚姻]]发展的必然结果。&lt;br /&gt;
&lt;br /&gt;
[[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核心是以男女互爱为纽带，与[[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社会和法律所认可，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依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婚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此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lt;br /&gt;
&lt;br /&gt;
&lt;br /&gt;
==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lt;br /&gt;
&lt;br /&gt;
&lt;br /&gt;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发展、变化和性质、特点，受到自然规律的一定的影响，但主要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家庭则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婚姻]]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发展过程。&lt;br /&gt;
&lt;br /&gt;
人类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发泄，没有羞耻，[[性爱]]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没有[[婚姻]]家庭。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婚姻]]的典型形式，即亲兄弟姐妹互为[[夫妻]]。接着恩格斯又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份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份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远系一群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88页)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lt;br /&gt;
&lt;br /&gt;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都属于一夫一妻家庭类型，但由于各该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不同形式而各有区别。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婚姻]]的缔结往往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资产阶级衽以通奸、宿娼等作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新中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结婚、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禁止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lt;br /&gt;
&lt;br /&gt;
[[Category:同名頁面]]&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Admin</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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